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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玉用、万士山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偷越国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91号 关于任玉用、万士山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偷越国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信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玉用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91号

关于任玉用、万士山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偷越国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信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玉用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万士山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关于二人没收财产部分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任玉用、万士山均在监狱服刑,任玉用、万士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信中法执字第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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