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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桂、王世珍申请执行帅红刚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邓建桂、王世珍申请执行帅红刚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信刑初字第1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帅红刚父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邓建桂、王世珍申请执行帅红刚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信刑初字第1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帅红刚父亲帅金海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建桂、王世珍经济损失30万元。其中20万元为现金,2013年12月之前支付5万元、2014年6月之前支付5万元。到2013年12月时,帅金海却拖欠不给。申请执行人邓建桂、王世珍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帅金海因已代为帅红刚赔偿邓建桂、王世珍20万元,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中有存款记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帅金海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信中法执字第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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