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信中法执字第52-6号 关于贾琳申请执行息县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琳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9日作出(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0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中法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尚未执行部分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鸿 飞 审判员 史 训 利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斌(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