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贾冬梅,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61号楼6楼6B。 法定代表人朱红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贾冬梅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3日作出的(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二审案件受理费、利息等共计59259元,并负担执行费741元。申请执行人贾冬梅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部分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曾 峰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