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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693号 原告徐某某,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被告胡某某,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693号

原告徐某某,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被告胡某某,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89年10月12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1997年我外出打工,每月将打工的钱交给被告掌管和支配。由于被告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淡化了我们的夫妻感情,移情别恋与一湖北女孩保持不正当关系,虽经我多次乞求,但被告根本没有回心转意,后来我们开始分居。2012年,我提出离婚,经家人劝阻,为了二十多年的夫妻关系,我宽容了被告。可是被告仍然我行我素,执迷不悟,现在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家庭财产。

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1989年11月20日生育长子,取名胡某。1992年3月10日生育长女,取名胡某甲。由于原、被告二人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导致感情不和。原、被告自2008年起分居生活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二个子女,本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但在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后,被告胡某某离家外出,不与原告徐某某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家庭财产应以维持现状为宜,本案不予处理,可待胡某某回来后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辉

助理审判员  杨威

人民陪审员  张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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