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徐X甲与徐X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0603号 原告徐X甲,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伞陂镇。 委托代理人白德根,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乙,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告徐X甲与被告徐X乙离婚纠纷一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0603号

原告徐X甲,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伞陂镇。

委托代理人白德根,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乙,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农民。

原告徐X甲与被告徐X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X甲委托代理人白德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甲诉称,1995年,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日登记结婚。1996年12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徐X丙;2002年9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徐X丁;2004年6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徐X寅。原、被告婚前认识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且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独自一人照顾三个子女生活,被告不管不问,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综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徐X丙由原告抚养,徐X丁、徐X寅由被告抚养;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X乙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日登记结婚。1996年12月18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徐X丙,现在无锡市打工;2002年9月16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徐X丁,现在无锡市就读初中;2004年6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徐X寅,现在无锡市就读小学。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和婚后前期感情尚可,后期,因缺乏沟通,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发生摩擦,但夫妻双方感情并无根本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徐X甲与被告徐X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X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吴 琪

人民陪审员  孙立峰

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斌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