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麻秀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银行,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勇,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3)第0524号裁决书执行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河南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河南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慧 审判员 夏子军 审判员 黄茂夫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