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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任富祥因与被申请人祝文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富祥,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虞城县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祝文立,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富祥,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虞城县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祝文立,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任富祥因与被申请人祝文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商民二终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任富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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