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富祥,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虞城县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祝文立,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任富祥因与被申请人祝文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商民二终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任富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