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执行人商丘市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少华,男,1963年8月4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 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2014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刘建华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商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振明 审判员 刘德慧 审判员 孙东坡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