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特字第00003号 申请人李玉琴,女,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梁园区。系被申请人大女儿。 申请人李玉阁,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梁园区。系被申请人四女儿。 被申请人王秀兰,女,193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 指定监护人李玉霞,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梁园区。系被申请人三女儿。 申请人李玉琴、李玉阁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秀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玉琴、李玉阁述称:被申请人王秀兰自2004年检查确诊脑萎缩至今10余年,经多次治疗,病情仍在逐步加深。近年,记忆力严重下降,在生活中,精神反常。不记得自己是否吃过饭,吃了什么,出门迷路,不认家门,捡拾破烂,偷拿别人的东西还认为是自己的,总怀疑别人偷盗自己的物品,经常幻听幻觉,疑神疑鬼,污言秽语,大声叫骂,经常整夜不睡或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不说话或长时间说话,语无伦次,神志模糊,大小便失禁,生活无法自理,二十四小时不能离开人。为保障被申请人王秀兰权益,保护其晚年生活,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秀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中,经申请人李玉琴、李玉阁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对被申请人王秀兰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4年11月8日,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司法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阿尔茨海默氏病。2、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被申请人王秀兰目前的状态应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秀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晓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红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