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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邵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00235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00235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商丘市天宇大酒店三楼洗浴中心,采取语言要挟方式,向被害人胡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人武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强制隔离戒毒信息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将赃款全部退还,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陈春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 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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