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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22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2007年7月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犯罪,于2014年5月8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22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2007年7月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犯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和八一路交叉口东北角大陈庄其租房内,伪造了“宁陵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3枚及“民权县庄子镇农业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印章1枚。2014年5月8月11时许,当胡携带伪造的印章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有关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和八一路交叉口东北角大陈庄其租房内,伪造了“宁陵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3枚及“民权县庄子镇农业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印章1枚。2014年5月8月11时许,当胡携带伪造的印章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马某某的证言、有关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蒋建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健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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