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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723号 原告王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皇某某,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723号
原告王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皇某某,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皇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一女儿皇甫某某。被告长期外出不归,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连个电话也不打,原告与其也联系不上。原告曾已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婚姻存续没有必要,故请求解除其婚姻关系,女儿由原告抚养。
被告皇某某未答辩。
根据原告起诉,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应否准许离婚;2、如离婚,双方婚生女儿应由谁抚养。
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本院(2012)柘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本院(2013)柘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该两份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3、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的关系。4、户主为杨某某的户口本复印件共五张,证明双方所生育孩子情况。
被告皇某某未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郑某某笔录一份。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郑某某调查笔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5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5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19日生一女儿叫皇甫某某(现跟随原告)。因被告长期在外,原、被告缺乏联系,双方产生隔阂,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于2012年、2013年已两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现双方仍一直未联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被告长期外出,夫妻长期分居生活,且被告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长期在外,双方婚生女儿应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皇某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儿皇甫某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直接交纳上诉费300元(或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户名: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营业部,帐号1716020419200113331),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国富
审 判 员  刘文亮
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鹏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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