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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翠灵与闫立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485号 原告曹翠灵,女,住柘城县。 被告闫立心(闫力心),男,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曹翠灵与被告闫立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1日公开开庭进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485号
原告曹翠灵,女,住柘城县。
被告闫立心(闫力心),男,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曹翠灵与被告闫立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翠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立心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翠灵诉称,2013年7月5日上午19时许,被告闫立心驾驶豫NVD713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信质地产路口与原告曹翠灵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弃车逃逸,该起事故经交警队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左胳膊、左脚骨折,为此支付了较大的医疗费用,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车损费、看车费等25000元。
被告闫立心未作书面答辩。
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因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处理通知书各一份,证明事故的真实性和在事故中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村委会证明及谢某某、郑某某证人证言各一份,证明原告在县城内做小吃生意多年;3、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出院后需要护理4个月;4、出院证、住院票据、门诊票据各一份,证明原告住院89天,支付医疗费5036.56元、门诊费6.9元。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诊断证明,证明原告出院后需要4个月的护理不予采信,因该证明应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原告出院证上出院时间与住院收费票据上的出院时间不相吻合,出院证显示出院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住院收费票据上显示出院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且原告提交的每日清单不完整,无法真实的显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及有无挂床情况,故对原告的住院天数以出院证上显示的天数为依据,即为2013年7月24日,对此原告表示认可;原告的其他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7月5日上午19时许,被告闫立心驾驶豫NVD713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学院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信质地产路口与原告曹翠灵(由原告之夫潘家福驾驶电动三轮车牵引着)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弃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和潘家福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柘城县中医院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5036.56元,门诊费用6.9元。
另查明,原告虽为农业户口,但多年来在县城做凉皮小吃。被告闫立心与闫力心为同一人。
本院认为,当身体健康遭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故对原告曹翠灵要求被告闫立心赔偿因该交通事故所造成住院20天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车损费、看车费的诉请,因未提交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故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原告应得的合理赔偿项目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5043.46元(5036.56元+6.9元)、2、误工费1227.2元(61.36元×20天)、3、护理费1227.2元(61.36元×2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元×20天)、5、营养费200元(10元×20天),合计8297.86元,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立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曹翠灵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297.86元。
二、驳回原告曹翠灵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蕴莉
审判员  李广华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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