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住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住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杨建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NFW797号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柘城县金沙广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54.8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穆某某证言,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54.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白 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陈雪杰、曹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