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振勇,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松江,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松涛,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文轩,男。 以上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兰文旭,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杜泽斌,南阳市卧龙区高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司书寅,男。 一审被告:陈玉生,男。 一审被告:田万胜,男。 一审被告:田万宏,男。 一审被告:王平,男。 一审被告:邹志莅,男。 一审被告:李崇生,男 一审被告:胡跃生,男。 一审被告:孙亚平,男。 一审被告:邹许生,男。 一审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光武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胡逸云,任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袁振勇、马松江、马松涛、赵文轩因与被申请人司书寅、一审被告陈玉生、田万宏、王平、邹志莅、邹寅端、李崇生、胡跃生、孙亚平、邹许生、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振勇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对要求司书寅承担违约责任及退还合伙资金的反诉请求没有审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本院认为:关于袁振勇等人反诉请求司书寅退还挪用的合伙资金既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由于司书寅不予认可,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二审未予合并处理并无不当。袁振勇等人可以就其反诉请求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袁振勇、马松江、马松涛、赵文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振勇、马松江、马松涛、赵文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