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0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解德专,男。 委托代理人解德甫,男。 委托代理人刘顺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解学三,男。 再审申请人解德专与被申请人解学三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解德专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部分错误。申请人现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完全是按照1990年12月安皋镇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所所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面积所建;被申请人在规划路上栽树,所种树木影响通行而原审法院违法将侵权纠纷不予处理错误;被申请人的粪池应当移走或封填;原审法院对被申请人方的排水沟只字不提,仅判决让申请人在自己门前修排水沟,实属枉法裁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申请人解德专所称被申请人在规划路上栽树影响通行,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家西北部院墙外靠近大坑的树不影响现有道路的通行。被申请人家化粪池的问题,因其在被申请人家的宅基使用范围内,且已形成多年,原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加盖处理,符合实际情况。排水沟问题,原判已作出详细说明,并在判决主文中加以明确,在此不再赘述。故其再审申请不予以支持。 综上,解德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解德专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