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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武书琴、胡春伟、胡小江、胡小聪因与被申请人武秀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书琴,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春伟,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小江,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书琴,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春伟,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小江,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小聪,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秀荣,女。
再审申请人武书琴、胡春伟、胡小江、胡小聪因与被申请人武秀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00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书琴等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违背事实,认为申请人占用被申请人房屋是错误的。(二)被申请人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也是不确定证据,因为这一房产证是唐河县人民政府违法发放的。
本院认为:关于土地权属和房屋权属的认定问题。争议土地系1990年曾庄村委分给武秀荣家用于建房,武秀荣持有相关准建手续。武书琴等人主张从武秀荣处买得地皮盖房,并提供了文约、证人证言、土地使用证、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但由于签订文约的当事人均已去世,对文约是否系本人所签、文约是否实际履行及如何履行均不能予以证明;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行初字第011号行政判决以土地来源不充分、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为由撤销了武书琴持有的土地证,故武书琴并不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手续;又因完税凭证等办理于争议发生后,不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并充分证明武书琴等人的主张。本院二审考虑到武书琴等人对争议房屋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管理,由武秀荣收回该房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武书琴的正常生活,结合房屋现状、市场行情及建房时投入等情况,判令武秀荣补偿武书琴2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武书琴、胡春伟、胡小江、胡小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书琴、胡春伟、胡小江、胡小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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