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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韩保红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7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强,男,1975年12月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7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强,男,1975年12月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姜军刚、刘铁山,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保红,男,1974年12月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谧,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强、韩保红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0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强、韩保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春源、时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强及其辩护人姜军刚、刘铁山,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保红及其辩护人徐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0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  吴 霞
代理审判员  王飞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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