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物资局。 住所地唐河县。 法定代表人郭天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传淮,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清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河县惠通煤炭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河县。 法定代理人刘传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云,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河县物资局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河县物资局的委托代理人程传淮、陈清生,被上诉人唐河县惠通煤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鹏云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300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郑荣敏 审判员 王 妮 审判员 田晓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庆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