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春生,男,生于1947年9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金秀,女,生于1946年4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河县源潭镇源中街二组。 负责人潘秀中,系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勇,又名王永,男,4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源中街二组。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春生、杨金秀,上诉人唐河县源潭镇源中街二组与被上诉人王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春生、杨金秀,上诉人唐河县源潭镇源中街二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金坡 审判员 李 舸 审判员 胡珊珊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