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曹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43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431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曹某自2011年3月份,在其家中进行豆芽生产。2014年6月初,曹某在豆芽的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6月5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工商局依法查获。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从生产豆芽的水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在其家中进行豆芽生产,2014年6月初,曹某在豆芽的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6月5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工商局依法查获。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从生产豆芽的水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
2014年6月9日被告人曹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曹某供述:2014年2月份,我拉着自家的豆芽去鸭河工区谭庄村集会上卖,路边一个人看见我喊我,让我过去看看他的药,我看那人在路边摆了一个小摊,摊子上摆些小玻璃瓶,瓶子里全是白色液体,我问他这些瓶子是什么,那人说是一种药品,能让豆芽长的快长的多,而且不会坏,我听后想试试,花了一元钱买了一瓶,后来我到家里就用这些药水泡豆芽,总共一百多斤,黄豆芽、绿豆芽各占一半。2014年6月5日早上,公安局和工商局联合到我家豆芽作坊查了我家的豆芽,现场提取了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和泡豆芽的水并密封扣押了,我听说这药水生产的豆芽有毒,就把豆芽全部倒了,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2、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和曹某是一个村的,我知道他去年(2013年)开始生产豆芽,他在广阳路口摆了一个豆芽摊子,同时还卖豆腐,我总共买了十几次豆芽,每次大约1.5斤,一共买了十几斤。
3、鉴定意见
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曹某处提取的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从生产豆芽的水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
4、书证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曹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前科情况查询
证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3)物证照片
(4)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曹某主动到鸭河工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用无根水生产豆芽的事实。
(5)南召县工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南召县工商局现场笔录、抽样取证记录
证明现场将曹某正在生产的豆芽及泡豆芽的水进行抽检封存。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曹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性质、后果、生产销售的数量、自首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曹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姜南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牛珺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