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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芳与陈爱民、孙超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045号 原告程芳,女,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 被告陈爱民,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孙超峰,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芳与被告陈爱民、孙超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045号
原告程芳,女,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
被告陈爱民,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孙超峰,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芳与被告陈爱民、孙超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芳对被告陈爱民、孙超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程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门峡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留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刘群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