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振忠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266号 原告张振忠,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俊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城关镇仰韶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随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266号
原告张振忠,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俊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城关镇仰韶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随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连峰,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振忠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渑池联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克信独任审判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忠委托代理人陈俊霞、被告渑池联通公司委托代理人索鹏、张连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4日,原告驾驶豫MU5763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渑池县塔尼至张沟公路东崇村路口处时,被属被告所有的坠落光缆线挂倒,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认定,被告与将光缆挂落的不知名机动车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义煤集团总医院抢救治疗,治疗结束后,经三门峡仰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因本次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四肢瘫为二级伤残,遗留颅骨缺损为十级伤残。期间被告垫付抢救费1800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现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673901元。
被告口头辩称:1、联通公司只是光缆所有人,不是管理人,应由管理人河南通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发生路段光缆是被不明机动车挂断导致本事故发生的,不明机动车应为事故责任主体;3、被告支付的费用是23000元,而不是18000元;4、原告要求的赔偿费用过高;5、原告提供的鉴定是原告单方面的,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23时,原告张振忠驾驶车牌号为豫MU5763号的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渑池县塔尼至张沟公路东崇村路口处时,被不知名机动车挂落的光缆线挂倒,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张振忠受伤的事故。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为不知名机动车与光缆所有人被告渑池联通公司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张振忠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到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医院治疗,连续住院五次,2014年5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侧额颞顶部开颅术后;2、右侧额颞顶部手术后颅骨缺损;3、右侧额颞顶叶脑挫裂伤恢复期;4、肺部感染。出院医嘱:1、休息,门诊随诊;2、建议2月后行颅骨修补术。2014年5月24日再次到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医院治疗,2014年6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侧额颞顶部手术后颅骨缺损;2、颅脑损伤后遗症;3、全身多发压疮。出院医嘱:继续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治疗共计180天,花去医疗费用172132.47元,支付现金26734.84元,被告渑池联通公司支付原告23000元。住院期间陪护2人。2014年5月16日,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三门峡仰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振忠的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鉴定结论为:1、原告张振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四肢瘫,左侧肢体肌力IV级,右侧肢体肌力I级。可评定为II级伤残;2、原告张振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给予右侧额颞顶部开颅血肿清除及去骨掰减压术治疗,遗留骨缺损100cm,可评定为X级伤残。2014年6月25日,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三门峡仰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振忠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补充评定,2014年6月26作出的补充鉴定意见为,原告张振忠目前为完全护理依赖。
原告张振忠系千秋煤矿合同制工人,居住生活在义马市区。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原告实际支付)26734.84元;误工费20029.82元;住院护理费22091.2元;后期护理费44796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403164.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45000元为宜;鉴定费1400元,共计973581元。
另查明:引发本次事故的光缆所有人为被告渑池联通公司。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振忠驾驶车辆被不知明机动车挂落的属被告渑池联通公司所有的光缆挂倒发生的事故是造成原告张振忠受伤的直接原因。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三门峡仰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振忠的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告张振忠系煤矿职工,居住在城市,其各项损失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被告渑池联通公司作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光缆所有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其认为只是光缆所有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渑池联通公司在审理中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973581元,由被告渑池联通公司按事故责任承担70%赔偿责任即681506.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23000元,被告渑池联通公司应赔偿原告张振忠损失65850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振忠损失658506.7元。
二、驳回原告张振忠的其他诉讼其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9元,减半收取5269.5元,由原告张振忠负担76.5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负担5193元。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毛克信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赵二磊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某与上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