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孙江玲与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孙江玲,女,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 被告焦丽,女,1985年9月9日生,汉族。 原告孙江玲与被告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江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孙江玲,女,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
被告焦丽,女,1985年9月9日生,汉族。
原告孙江玲与被告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江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丽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1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承诺于2012年5月14日前还清,口头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原告经多次讨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被告焦丽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2年3月14日借据一份。
被告焦丽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3月14日,被告焦丽在原告孙江玲处借款100000元,约定用期2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该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讨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焦丽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焦丽向原告孙江玲借款100000元,有借据在卷为证,其未按约定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诉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诉求借款利息部分,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上对此并无明确约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焦丽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江玲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焦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赵 年 法
代理审判员 苏 海 涛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晶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上官利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