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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红喜诉被告周自勋、杨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城初字第179号 原告:刘红喜,男。 委托代理人:宋鹏飞,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自勋,男。 被告:杨桂枝,女。 原告刘红喜诉被告周自勋、杨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城初字第179号

原告:刘红喜,男。

委托代理人:宋鹏飞,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自勋,男。

被告:杨桂枝,女。

原告刘红喜诉被告周自勋、杨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喜及委托代理人宋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自勋、杨桂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红喜诉称:2013年5月22日,被告周自勋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注明还款日期为2013年7月2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周自勋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认为,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周自勋、杨桂枝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刘红喜与被告周自勋往北徐集团送猪时相识。2013年5月22日,被告周自勋以收猪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刘红喜现金贰万元正(20000),周自勋,2013、5月22号,2013年7月22号到期”的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周自勋催要,二被告不予偿还,引起原告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周自勋向原告刘红喜借款2万元属实,有被告周自勋出具的借条在案佐证,借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认定。周自勋与杨桂枝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周自勋用于家庭经营所欠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借款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自勋、杨桂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红喜借款2万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如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自勋、杨桂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宏伟

审 判 员  敢自成

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勇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