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陈要锋诉被告刘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北初字第21号 原告:陈要锋(曾用名陈要峰),男。 被告:刘远,男。 原告陈要锋诉被告刘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要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远经本院依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北初字第21号

原告:陈要锋(曾用名陈要峰),男。

被告:刘远,男。

原告陈要锋诉被告刘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要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要锋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4月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先后还款4000元,下欠6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远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同事关系,2011年4月被告因急需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2013年1月8日被告偿还2000元,并给原告补写借条,注明一月还清。原告自认2013年7、8月份又偿还了2000元,原告给被告出具收条,下余6000元催要无果,引起本诉。

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支付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欠条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刘远借原告陈要锋现金10000元,偿还4000元后尚欠6000元的事实,有欠条在案,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问题,由于原、被告未对利息做出明确约定,故利息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被告刘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要锋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

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刘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贾颖伟

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振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