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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长法诉被告黄会民、张付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一初字第142号 原告:杨长法,男。 委托代理人:吕涛,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会民,男。 被告:张付月,女。 原告杨长法诉被告黄会民、张付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一初字第142号

原告:杨长法,男。

委托代理人:吕涛,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会民,男。

被告:张付月,女。

原告杨长法诉被告黄会民、张付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少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长法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吕涛、被告黄会民、张付月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长法诉称:2014年5月2日15时左右,黄会民无证驾驶无牌满载货物的三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固厢乡大屈路口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把正常行驶在人行道上的杨长法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从后撞倒,造成杨长法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临颍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处理,认定黄会民承担全部责任,杨长法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杨长法被送入临颍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体损害和精神上的伤害,但是由于二被告拒不赔偿,原告无奈只得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0282.24元。

黄会民辩称:我开的是三轮车,后边有一个轿车,把我的三轮车撞翻后,才撞住原告了。原告是退休工人,我还需要赔偿他误工费?医疗费我给他交了1.5万元。其他费用不同意赔偿。

张付月辩称:我在三轮车上脸朝北坐,看到一辆黑颜色的车,超车时刮擦住我们的三轮了,三轮就翻了,这样才碰住原告。交警问我们看到黑车的牌号没有,我们说没有。我们认为原告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我们也是受害人,我们的医疗费还没有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15时06分,黄会民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临颍县固厢大屈路口时,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侧翻时与前方右侧同向行驶的杨长法所驾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黄会民、杨长法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临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于2014年5月2日作出:第01405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会民负事故全部责任,杨长法无责任。”杨长法于2014年5月2日在临颍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诊查医疗费163元。并于当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在临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7天,支付住院医疗费18491.59元。2014年8月4日在临颍县人民医院门诊复查,支付医疗费120元。治疗终结后由杨长法申请,经本院委托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针对杨长法伤残程度的等级进行鉴定,该所于2014年1月18日作出漯冠东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长法因车祸伤致左股骨干骨折的伤残程度为X(十)级”,杨长法为鉴定支付鉴定费用为775元。杨长法提起诉讼,要求黄会民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282.24元,并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关证据。

另查明:黄会民所骑三轮摩托车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杨长法和妻子高麦华均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杨长法住院治疗期间由高麦华陪护。杨长法的父亲杨庆离(身份证号41112219370118803X)是非农业家庭户口。《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821.98元∕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24457元/年”。

本院认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杨长法受伤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黄会民系肇事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因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由黄会民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标准,本院认定应赔偿杨长法各项费用为:医疗费18774.59元(18491.59元+163元+120元);误工费7437.60元(自受伤之日至定残日的前一日2014年8月20日,误工时间为111天。24457元/年÷365天×111天);护理费1809.14元(24457元∕年÷365天×2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住院27天×30元/天);营养费270元(住院27天×10元/天);残疾赔偿金33597.04元(杨长法现年65岁,残疾赔偿金计算15年,所受损伤的伤残程度等级为十级伤残,22398.03元∕年×15年×10%);间接受害人杨庆离生活费3705.49元(14821.98元/年×5年×10%÷2人);交通费120元;鉴定费用775元;精神抚慰金杨长法请求10000元,本院酌定为5000元。以上各项应赔偿费用共计72298.86元,鉴于被告黄会民已垫付医疗费17500元,该费用应于扣除,故黄会民应赔偿杨长法54798.86元(72298.86元-17500元)。杨长法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张付月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无过错。杨长法诉请由张付月作为被告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会民赔偿原告杨长法54798.86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杨长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7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杨长法负担387元,被告黄会民负担1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少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瑞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