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光国(又名王海玉),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江涛,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春宇,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田光国因与被申请人程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光国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转的钱系被申请人利用申请人帐户进行炒股,动用申请人的帐上资金,造成申请人的资金亏损及亏损资金的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转帐15万元及支付现金4万元,有凭证予以证明,申请人也认可,故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9万元整。申请人申请称19万元系被申请人程春宇用自己的帐户炒股亏损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主张,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称自己后来给被申请人1万元系当时被申请人困难,又向自己借的一万元,与19万元无关。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应的借贷关系凭证,同时双方之间还存在前面的19万元纠纷,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田光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光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