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卿,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寇嘉娜,女,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秀卿因与被申请人寇嘉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秀卿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申请人;2、被申请人不讲诚信,单方毁约,自己获得利益,对方受到损失;3、原审使用没有质证的证据裁判,实体判决事实没有查清。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事由,原审已做评判,申请人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支持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王秀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秀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要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