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仝立田,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国松,经理。 原审被告:周口市博域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总经理。 原审被告:仝立军,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 原审被告:孙桂英,女,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仝立田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周口市博域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仝立军、孙桂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仝立田申请再审称:在庭审中,申请人明确提出被申请人所卖申请人的车是抵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二审中,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评估报告,应为无效,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仝立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仝立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