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会君,又名杨慧君,女,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宗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莹莹,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秀荣,女,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保善,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杨会君因与被申请人姜秀荣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保善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会君申请再审称:原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返还房屋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于保善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取得夫妻另一方姜秀荣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给杨会君,损害了姜秀荣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关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故杨会君、于保善于2010年10月10日签订的赠与保证书无效。对确认无效的协议,自始无效。故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杨会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会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