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再终字第6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神马迪汇达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建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立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照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占应,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洪祥,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俊庆,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付建甫,男,1970年9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立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照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炜,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国英,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玉妮,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神马迪汇达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与许占应及原审被告付建甫、宋炜、李国英、吴玉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中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神马公司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郑民三终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神马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6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立新、刘照耀,许占应的委托代理人郝洪祥、叶俊庆,原审被告付建甫的委托代理人赵立新、刘照耀,原审被告宋炜、吴玉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新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 涛 审判员 付大文 审判员 范艳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