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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神马迪汇达冶金有限公司与许占应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再终字第6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神马迪汇达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建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立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照耀,河南天基律师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再终字第6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神马迪汇达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建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立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照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占应,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洪祥,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俊庆,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付建甫,男,1970年9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立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照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炜,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国英,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玉妮,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神马迪汇达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与许占应及原审被告付建甫、宋炜、李国英、吴玉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中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神马公司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郑民三终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神马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6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立新、刘照耀,许占应的委托代理人郝洪祥、叶俊庆,原审被告付建甫的委托代理人赵立新、刘照耀,原审被告宋炜、吴玉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新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 涛

审判员 付大文

审判员 范艳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