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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生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执一字第457号执行裁定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郑执异字第79号 案外人王彦生,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红亮,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郑执异字第79号

案外人王彦生,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红亮,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立东,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经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伯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经发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彦生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执一字第45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彦生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彦生向本院书面撤回复议申请,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并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王彦生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健

审 判 员  许立

代理审判员  朱岩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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