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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报诉被告张国清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张国报,男,1960年5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窦金磊,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清,男,1945年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长焕,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国报诉被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张国报,男,1960年5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窦金磊,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清,男,1945年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长焕,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国报诉被告张国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报及其委托代理人窦金磊、被告张国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长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国报诉称,原告十几年前出外打工,将自己的1.8亩承包地转包给被告耕种,2013年原告不再出外打工,被告已经将该承包地返还给原告,但是被告栽种在原告责任田上的30棵杨树没有移走,已经严重影响原告责任田上农作物生长,多次催促被告刨树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除其栽种在原告责任田上的杨树30棵。
被告张国清辩称,被告栽种的杨树没有栽种在原告的耕地上,也没有影响原告耕地上农作物的生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国报有一块承包地1.8亩,在四万路西侧,东邻四万路、西邻张永方、南邻曹会钦、北邻张双虎。2000年,原告张国报外出务工期间曾将该承包地转包给被告张国清耕种,未签订承包合同,被告张国清在耕种期间陆续在该耕地东头栽种了30棵杨树,树木大小不一,距离原告承包地从一米到两米不等,2013年原告张国报外出务工回家后,被告张国清将该承包地交还给原告张国报耕种,但该30棵杨树未清除。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相一致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滑县八里营乡东草坡村委会证明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张国清栽种在原告张国报承包地边上的杨树必然会对原告的农作物生长产生影响,按照有利生产、公平合理的精神,被告宜将其栽种的杨树予以清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国清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栽种在原告张国报耕地东侧的三十棵杨树予以清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国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涛
审 判 员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