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884号 原告张均富,男,1952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告中牟县交通运输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富与被告中牟县交通运输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均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六十二元,减半收取三百八十一元,由原告张均富负担。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