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钰泽,男,汉族。 监护人:周伟,男,汉族。 监护人:贾桂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孟娟,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文,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小恩,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周钰泽因与被上诉人张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瀍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钰泽的委托代理人于孟娟,被上诉人张素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钰泽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钰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钰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周钰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谢奎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