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汉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宪锋,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鸳鸯,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小京,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伟,男,汉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鸳鸯、王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谢奎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