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9-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宋海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复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卫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金香,女,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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