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住太康县。因涉嫌贪污、受贿,2013年4月24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4月2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2013年5月10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5月1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琳,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1、2012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参加完中部六省招商博览会后,与妻子牛咏梅、女儿王晶晶及司机孙岑峰一起到重庆、西藏、新疆等地游玩。回到太康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司机孙岑峰找发票将此次旅游所花费人民币29000元,在太康县商务局账上报销,此款被王某某贪污自用。 2、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太康县委组织部长王建林从欧州考察回到北京,王某某的司机孙岑峰、妻子牛咏梅、王建林的司机华伟及王建林的妻子,一起开车到北京接到被告人王某某后,王某某等六人一起到北戴河游玩。回到太康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司机孙岑找发票将此次游玩所花费人民币4800元在商务局帐上报销,此款被王某某贪污自用。 3、2012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银川参加中国国际贸易洽谈会期间,以向领导送礼为由,从商务局招商股长许卫涛处拿走人民币20000元,其中人民币5000元被王某某贪污自用。会议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当地购买20500元发票,采取虚列开支的方式,让商务局招商股长许卫涛经手在商务局报销后,此款被王某某贪污自用。 4、2010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许卫涛等人在江西省南昌市参加中部六省招商会议期间,王某某在当地找发票10000元,经许卫涛签经手在商务局报销后,此款被王某某贪污自用。 5、2011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李国民等人在山西省太原市参加中部六省招商会议期间,王某某安排李国民采取虚列开支的方式为其报销人民币20000元,其中人民币15000元被王某某贪污自用。 6、2010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和李国民等人在广东省东莞市参加会议期间,王某某从李国民手中拿走人民币20000元,后经李国民在发票上签经手,王某某签字后在商务局报销,此款被王某某贪污自用。 7、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和李国民等人在江苏省吴江市参加招商会议后,王某某安排李国民找10000元的发票,经李国民签经手,王某某签字后在商务局报销人民币10000元,此款被王某某贪污自用。 8、2012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参加完招商会议回到太康,安排商务局借调人员李东找发票140281元、副局长李国民找发票200000元,将这些发票在商务局帐上报销后,此款被王某某贪污自用。剩余准备报销的80000元,因被纪委调查而未得逞。 9、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发放补贴”为由让李国民经手找发票40000元,经王某某签字后在商务局报销,此款被王某某、李国民二人均分,贪污自用。 二、受贿罪 1、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太康县商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10年至2012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分4次非法收受商务局副局长刘迅每次所送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太康县商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09年至2013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分8次非法收受商务局副局长李国民每次所送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24000元。 3、201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康县商务局考核、提拔干部过程中,非法收受商务局原招商股股长王辉父亲王国明所送人民币10000元,并许诺帮忙,后王辉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 4、201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康县商务局考核、提拔干部过程中,非法收受商务局原科员郑先哲的父亲郑玉然所送人民币10000元,并许诺帮忙,后郑先哲未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 5、2010年秋季的一天晚上,太康县商务局副局长刘迅同其侄子刘岗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让王某某帮忙承揽工程,刘岗给被告人王某某送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此款收下后并承诺帮忙。2011年春季,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刘岗承揽了宏星制衣公司的打井工程。 6、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太康县商务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中心负责人王海鸥夫妇,为寻求王某某在日常工作中对其配送中心照顾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刘迅、李国民、张岑峰等人证言、书证:身份证明、单据复印件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犯罪9起,共计人民币494581元、涉嫌受贿犯罪6起,共计人民币89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量刑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1、贪污罪的第1起孙岑峰的花销不应算在王某某贪污数额之内;第3起、第4起、第9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不予认定;第6起应当认定贪污数额为15000元;第7起依法应当不予认定;第8起系被他人欺骗,不应当认定为贪污。2、受贿罪第1、2起认定的数额没有起诉书指控的多;第5起受贿的2万元钱已经退还,不应认定。3、被告人王某某系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1、2012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参加完中部六省招商博览会后,与妻子牛咏梅、女儿王晶晶及司机孙岑峰一起到重庆、西藏、新疆等地游玩。回到太康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司机孙岑峰找发票将此次旅游所花费人民币29000元,在太康县商务局帐上报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5月份,我局相关人员去长沙参加中部六省招商博览会。会议过后,除我和孙岑峰以外的五人都返回太康了。因为我一直想找个机会去西藏、新疆旅游,我就给妻子打电话,当天傍晚,我和孙岑峰从长沙坐飞机到达了重庆,一个小时后,我妻子牛咏梅和我女儿王晶晶一起从郑州我岳父家乘飞机到达重庆;第二天,我们一行四人从重庆乘飞机到达西藏拉萨;第三天,我们参观了布达拉宫,由于高原反应,我们之后就一起乘飞机返回了重庆,休息一晚后,第四天上午,我们乘飞机到达了新疆乌鲁木齐,之后观看了草原、天山雪景,当天晚上我们四人就乘飞机返回郑州了。我们四人的花费都是由我和孙岑峰先垫付的,我们四人此次旅游共计花费了约30000元钱。我回到太康后,让孙岑峰找了30000元钱左右的票据报销了,报销后,孙岑峰把我花费的约30000多元钱给我了。(2)、证人孙岑峰证言:2012年5、6月份,我开车和王局长一起到郑州,然后从郑州乘坐火车卧铺一起到长沙去开会,会期两天。会议结束后,我和王局长一起乘坐飞机到重庆和其老婆、小女儿会合,我们四个人一起在重庆游玩半天后,乘坐飞机到拉萨游玩一天,从拉萨又坐飞机回到重庆,在重庆机场住一夜后,我们又乘机到乌鲁木齐,在乌鲁木齐停留一天后,我们又坐飞机回到郑州,我开车和王局长一家回到太康。游玩的费用都是王局长先垫支的,这次回来他对我说这次旅游花费3万元,让我补3万元钱的票据报账。主要是机票,四个人的机票需要2万余元,食宿、打的费、门票费用约1万元。其中包含我和王局长一起去长沙开会的火车票钱和打的费用约1000元,这1000元是我垫支的。经我的手把3万元钱报出来后,我扣除我的1000元钱后,我把剩下的29000元钱都交给王局长了。(3)、书证:重庆、西藏、新疆等地游玩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证人孙岑峰出去游玩是根据被告人王某某安排让孙岑峰和自己及其妻子牛咏梅、女儿王晶晶一起游玩,孙岑峰的花费应当一并认定为王某某贪污自用的数额,故认定本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2、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太康县委组织部长王建林从欧州考察回到北京,王某某的司机孙岑峰、妻子牛咏梅、王建林的司机华伟及王建林的妻子,一起开车到北京接到被告人王某某后,王某某等六人一起到北戴河游玩。回到太康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司机孙岑找发票将此次游玩所花费人民币4800元在商务局帐上报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012年8月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太康县委组织部长王建林随同省商务厅一起去欧洲考察,回到北京后,王建林的司机华伟和我的司机孙岑峰分乘两辆车从太康出发,分别带着王建林的妻子宋氏(名字我不清楚)和我妻子牛咏梅到北京接我们俩;他们来到北京后,我们六人一起开车就去了北戴河和山海关去旅游了,在第三天返回太康。期间共花费约5000元左右(不含王建林车的费用),都是由孙岑峰垫付的,回到太康后,我让孙岑峰找了5000多元钱的票据,让他以什么名目签的,我记不清了,总之,他经我签字同意后,在我局帐上报销了5000元左右。(2)、证人孙岑峰证言:2012年8月份,王某某局长和县委组织部长王建林从欧洲考察归来,王部长的司机华伟开车带着王局长的老婆、王部长的老婆和组织部副部长姚华先到郑州邀上我一起去北京接机,后我们几个拐到北戴河玩了两天,车是华伟借用的通泰纺织集团的,加油、过路费是组织部出的,食宿费用是王局长出的,回来后王局长安排我变通了4800元的票据。(3)、证人王建林证言:2012年8月,我和王某某从欧洲考察回到北京,与到北京办事的妻子宋桂兰、我的司机华伟、商务局王某某的妻子和司机一起到北戴河,晚上住下来,第二天玩了一上午,午饭后从北京赶回郑州。这次游玩时的住宿费和餐费是王某某支付的,门票是由我妻子买的,加油款和过路费是我的司机华伟支付的。具体花费多少钱,他们是否报销我不清楚。(4)、书证:北戴河旅游相关书证。 上述事实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对本起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孙岑峰、王建林证言及书证在卷为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12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银川参加中国国际贸易洽谈会期间,以向领导送礼为由,从商务局招商股长许卫涛处拿走人民币20000元,其中人民币5000元被王某某贪污自用。会议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当地购买20500元发票,采取虚列开支的方式,让商务局招商股长许卫涛经手在商务局报销后,此款被王某某贪污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9月份,我在银川参加中国国际贸易洽谈会期间,在当地社会上购买20500元发票,虚报开支让招商办副主任许卫涛经手在商务局报账,我将其中10500元贪污自用。这次招商会真实的开支情况经许卫涛的手开支的那部分,我不太清楚,经我的手在银川开支了约40000元钱,其中有20000元钱是我在银川从许卫涛手中拿的,其中我和王健林开支约10000元。因为这次参会的有周口市商务局的领导和王建林,所以我以“方便领导用钱”为理由送给组织部长的王建林10000元钱,市商务局长的闫淑娟10000元钱,他们俩都把钱分别收下了;我还与许卫涛一起送给了也参加会的市商务局副局长的卢明10000元钱,他也把钱收下了。我在银川参会期间的一天,我到一家烟酒商店和老板闲聊时,我就给他说我有些开支没有票据,他就说如果我给他拿百分之五的税钱,他可以把他们的正规发票出售给我,我就给了他1000元钱,在他那买了20500元的发票。回来后,我共计将30000元的票据交给我局的会计李春荣了,应该是她找许卫涛签的经手,后来经报销后,李春荣把这30000元钱给我结清了。(2)、证人李春荣证言:证实王局长去宁夏招商回来,把其叫到办公室交给其很多票据,说是宁夏的费用,让我粘一下报帐,合计有2.5万多。粘好后王局长让许卫涛签了经办人,钱报出后我交给了许卫涛。(3)、证人卢明证言:2012年9月份,我和周口市商务局长闫淑娟带队到银川参加投资贸易洽谈会,王某某用手机给我打电话联系说是他放我枕头下一个信封,内装有10000元钱,还说是给我拿的经费,挂断电话后,我拿起枕头看到一个白信封,我打开信封看到内装有一沓100元面值的人民币,我也没有数,应该是10000元。第二天吃过早饭,我到闫淑娟局长的房间,向她汇报,闫局长让我和局经协科长王培峰联系,我把装钱的信封交给王培峰,王培峰当场数钱后说是10000块钱。(4)、证人闫淑娟证言基本同卢明证言,并证实王某某没有给自己送过10000元钱;(5)、证人王建林证言:2012年9月份,我和太康县商务局王某某及一起到银川考察,在银川参会期间,王某某给过我5000元钱,具体给我的时间和地点我记不清了,都是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也没有什么包装,他直接给我了。说是让我陪同市领导等人员时以及我开支时方便,这5000元钱都在此次参会期间开支了,相关票据当时我都转给王某某了,部分开支没有票据。(6)、证人许卫涛证言:在银川的一天上午,王某某打电话让我拿20000元钱送到了他宾馆,其中10000元钱王某某和我一起送给当时也参会的周口市商务局副局长卢明了;(7)、书证:宁夏洽谈会补票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查证属实。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本起犯罪中给王建林、闫淑娟、卢明各送1万元钱,但证人闫淑娟、卢明、许卫涛证明王某某给卢明送了1万元钱、闫淑娟并证明没有收到王某某送的10000元钱、王建林证言证明王某某给自己送了5000元。故本起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贪污数额为25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010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许卫涛等人在江西省南昌市参加中部六省招商会议期间,王某某在当地找发票10000元,经许卫涛签经手在商务局报销后,此款被王某某贪污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010年9月,我和刘涛县长、许卫涛等人参加了江西举办的中部六省招商会议,我利用给参会领导买纪念品的机会,采取少买多报的手段多报销了将近10000元钱。纪念品是我在景德镇一家瓷器店(具体哪一家店我记不清了)买的,我当时结账时向他们老板多要些票据,该老板就多给了我将近一万元的票据,我回来后,报销了。在江西参会期间我为了讨好刘涛县长,让他花钱方便,把这10000元钱送给他了。(2)、证人刘涛证言证实2010年9月份带队到江西参加中部经贸博览会,期间没有收受王某某送的钱或物,但是费用是商务局拿的。(3)、证人许卫涛证言:我是2010年9月份,我和我局人员李清晨、陈维星一起先到了南昌,第二天,王某某和跟有关市领导一起到达了南昌。这次开支是我经手的。这9000多元钱是我垫资的,我回来后,开支票据交给分管副局长李国民了,但是后来他一直拖着没有给我报销,后来我找到刘爱华,问他李国民这笔钱报销了没有,李爱华说没有。后来到了2011年,我就找到了一些变通票据让王某某局长签字后,转给会计李春荣,票据报销后,李春荣把这9700多元钱给我了。(4)、书证:江西购买发票。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环节曾做过有罪供述,当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刘涛、许卫涛证言、书证在卷予以佐证,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11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李国民等人在山西省太原市参加中部六省招商会议期间,王某某安排李国民采取虚列开支的方式为其报销人民币20000元,其中人民币15000元被王某某贪污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011年10月份左右,我和我局的李国民等人去太原参加中部六省经济合作洽谈会,在太原开会期间的吃、住、行等所有费用都是李国民负责支出的。回来后,李国民采取虚列开支的手段,为我多报销20000元钱,报销后,李国民把这20000元钱给我了,其中的10000元钱我在太原参会期间送给王建林了。剩下10000元钱我用于个人和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了。(2)、证人李国民证言:2011年10月份左右,我和王某某等人去太原参加中博会,在太原开会期间的吃、住、行等所有费用都是我负责支出的。回来后,王某某安排我找发票为他多报销20000元钱,说是他办公事用了,报销后,我把这20000元钱给王某某了,这20000元钱他到底咋花的我不清楚。(3)、证人王建林证言:2011年9月,我和太康县商务局长王某某一起参加在太原召开的中部六省经贸博览会,在太原参会期间,王某某给过我5000元钱。(4)、书证:太原招商报票单据。 认定本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6、2010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和李国民等人在广东省东莞市参加会议期间,王某某从李国民手中拿走人民币20000元,后经李国民在发票上签经手,王某某签字后在商务局报销,其中的15000元被王某某贪污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010年夏季,我和李国民等到东莞参加招商会议,在东莞,当时我从李国民手中拿了这20000元钱。这20000元钱在东莞参会期间,我送给时任县长唐光辉10000元,时任副县长宋志军5000元,我自己留下了5000元钱。这5000元钱我和唐光辉、宋志军有时候外出吃夜宵等零用了一些,剩下的我占有了。(2)、证人李国民证言:2010年夏季,我和王某某等人到东莞参加招商会议时他从我手中拿了20000元钱。这20000元钱他到底咋花的我不清楚。(3)、证人宋志军证言:证实在东莞参加招商会期间,王某某在宾馆内交给我5000元,这钱我用于公务开支了,后我把有关开支的票据交给王某某了。(4)、书证:东莞招商报票单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称给宋志军送了5000元,证人宋志军亦证明收到被告人王某某送的人民币5000元钱,且有证人李国民证言、书证在卷予以佐证,故本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7、2012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参加完招商会议回到太康,安排商务局借调人员李东找发票140281元、副局长李国民找发票200000元,将这些发票在商务局帐上报销后,此两笔款共计340281元中的320281元被王某某贪污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012年9月17号,我和王建林部长到广州后,第二天,有一个想在太康投资的港商,名字叫黄东成,约我到广州省惠阳市,见到他的老总李国民后,中午我和港商李国民、黄东成、还有一个是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商、一个是澳门过来的朋友,在一起打牌,后来我输了28万元,澳门人向我要钱,当时李国民说随即去太康时就会把钱给我,我就把我的两张银行卡、以及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密码都拿走了,很快农行卡反馈过来农行卡在取款,一直取到剩余1000多元,我记得当时我的农行卡上共计十二、三万元钱,中行卡没有提示取款信息。后来,澳门人说我的中行卡不能用,就给了我一个农行卡帐号,让其他人往这个账号上汇钱,就和我局会计李春荣打电话,后来她就向我给他提供的这个账号上汇15万元钱。后来他们把我的中行卡、身份证及5000元钱还给我了。我到取款机上查一下中行卡上的钱,发现只剩3000多元钱了,我才知道中行卡不是不能用,他们已经至少取走了12万元左右。后来回到太康后,大概在9月23号左右,黄东成给我打手机说:“我们一行八人已经订好机票,马上就到太康去,现在把机场售票处的账号给你,你马上打18000元钱过来,马上出票。”由于领导还叫我去开会,我就安排李春荣给他提供的账号汇了18000元钱。这笔款汇出以后,我多次给黄东成、李国民总经理等人打电话、发短信,他们一概都联系不上了,这时候,我才意识到我真是被骗了。后来相关领导问我香港黄东成等人来投资的事,我就说:“别提了,被骗了。”领导再问,我都是摇摇头,没法往下说了。我欠李春荣的钱在我回到太康后,大概在9月22号之前,我就用我家的钱还给她了。这些钱从2012年底以来,我知道自己上当了,但是这个事是因为公家的事,我个人负担这些损失我觉得比较冤。于是,我安排过我局从太康县教育局借调人员李东,让他两次给我找来130000元的票据,让他签上经手人后,交给我们局的会计李春荣,然后经我签字后报销了。报的这些钱李春荣分好几次(具体几次我记不清了),用转账和拿现金的方式直接把钱给我了,大多数是现金。之所以李春荣会把钱直接给我,是因为我给李春荣说过,这些钱其中的一部分是我垫资的,只是让李东签签经手人;其中有50000元钱是按李东招商引资奖励款的名义报销的,事实上李东也没有得这个奖励。李东他不知道这个具体事情,我当时只告诉他,我这里有给公家垫资的钱,但是没有票据,所以需要他找一些票据。李东他岳父王天然是我旁院的一个哥。这十三万元钱我都存到我的一张银行卡上了。其中十三万元钱,在太康县纪委调查食品公司账时,刘迅有30多万元钱对不上账,他让我帮他想办法,我就让我妻侄牛峰从我的那张银行卡中取出十三万元后,由牛峰直接交给刘迅了,刘迅后来把我借给他的这十三万和他自己的七万元共计二十万元交给食品公司会计张西中了。这十三万元钱是刘迅个人借我个人的钱。我这次被骗的其余的损失是我两次安排李国民,让他给我找两次票据,一次60000元、一次100000元,共计160000元的票据,用于我报销了。2013年春节前后,我先后两次给李国民打招呼,让他给我找票据。一次让他找60000元钱的发票,一次让他找100000元钱的发票,当时我给他说的是我最近一段时间出差办事等没有票据,实际上这些钱没有用于出差办事,我只是以这个理由给李国民说的,我实际上还是想从商务局账上报销这些钱,挽回一部分我在惠州、惠阳被骗的损失。李国民后来咋找的票、咋报销的,我不清楚,我只记得,李国民报销了这些票据里,有几张的抬头开的是太康县政府后勤中心的票,好像是24000多元,这些票在核算中心报销不掉,还被退回来了,后来报销后,李国民共计给我200000元钱,其中有40000元钱是我因公垫资的钱,剩余的160000元就是我刚才说的填补我被骗损失的钱。这200000元钱在我妹妹王爱英的女婿王峰那里放着。之所以把钱放到王峰那是因为春节后,我们百货公司因公死亡了一个副经理任传广,百货公司没有钱,县政府答应的补偿款也没有及时到位,当时他们家人一直上访闹事,为解决他的这个因公非正常死亡的事情,需要先借380000元钱,百货公司职工代表只筹了100000元钱,还需要280000元钱,因为情况紧急,但是我考虑着我个人要是借给他们点钱,将来给百货公司不好要,所以我就让李国民把这160000元,连同这次报销的我以前垫资的40000元钱,共计200000元钱,打到王峰账户上了。后来经反复协商,百货公司决定第一次先赔偿任传广200000元钱,下余的一个月内结清。然后百货公司职工代表王豪等人经我介绍,就给王峰打了一张100000元钱的借条,王峰就给了百货公司职工代表100000元钱。剩余的100000元钱在太康县纪委调查期间,王峰经过我弟弟王松然转给我爱人牛咏梅了。这次借款是我个人之间的借贷。下余我被骗损失的钱我安排过李东给我找票,在商务局账上报销,但是他找齐没有我不太清楚,应该还没来的及在账上报。(2)、证人李国民证言:证实在第1次讯问中供述的在2013年春节后,报销25万元票据,其中有22万元是王某某让我找票报销的,这些票据帐目都已经找到了。这250045元的票据就是去年9月份以来,王某某安排我帮他找票以及我俩补贴40000元钱的票据。事情是这样的,2012年9月份至今,王某某陆续给我说过好几回,让我帮他找票,说是他出差和办公事垫资共计22万元,后来我就共计找了25万元的票据(其中5万元钱就是上次我讲过的,我和王某某分的那40000元钱的补贴和我经手因公垫支的10000元钱),王某某局长签字后,我交给了李春荣。这22万元的票据,他到底是办啥事垫支的不清楚,他只是给我说办公事垫支了,具体没说什么事,我也没有问。他到底办什么事请了,我不知道。这25万元钱在2012年3月15日,我局会计李春荣转往我的工商银行卡上(卡号:6222021717004798960)存现金25万元,当天,我去王某某家里去了,王某某给我说,李春荣已经把25万元钱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让我到工商银行把钱转给他20万元,并说让我把钱给他的一个亲戚王峰,并给了我王峰的手机号码,之后,我就到了太康县工商银行谢安路营业点,没过多久,王峰就到了,我就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在银行柜台,从我的这张卡中取出20万元钱,交给了王峰,王峰随即把钱存到他的银行卡上了。剩余的5万元中有40000元钱就是这次我找的这40000元钱的票报销出来的我和王某某发补贴的钱,其余10000元钱是我其他因公开支报销的钱。我俩这样发补贴经过商务局班子或党组没有研究过,就是王某某说一下,我们就这样做了。(3)、证人李春荣证言:证实2012年9、10月份,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外招商急需要10万元,并给我一个帐号,我手里没那么多钱就给担保公司的郭新明借了10万,在农行准备汇款时,王说再多打5万,我就给局人事股的郑寒霞借了5万,一块给王汇了过去。这15万王局长回来后我说借的担保公司的钱和郑寒霞的钱,王给我一张他的工行卡,我取出15万把钱还了。后这15万是否在局财务上处理我不清楚。(4)、证人李东证言: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王某某局长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对我说他去广东招商有些费用支出没有票据,让我通过熟人找票据交给会计报账,并说能找多少找多少。于是我提前和在深圳龙港永腾达五金有限公司搞管理工作的我老乡李辉电话联系,让他帮我攒点发票。过后一星期左右,王某某局长安排我和深圳龙港区鞋业商会的秘书长童志强联系鞋业商会到太康考查事宜,我向王局长提出我到深圳去一趟,一是把我让我老乡找的发票拿回来,二是和童志强见一次面谈,王局长同意并让自己去深圳。我乘太康发往深圳的公共汽车去深圳,到深圳后我和李辉联系,晚上他请我吃饭。第二天我联系上了童志强,我俩面谈了鞋业商会组团到太康考察事宜。第三天,在我住的宾馆内,我和李辉联系,让他把帮我准备的发票给我拿过去,并对他说尽量多拿些发票,李辉交给我一个纸质手提袋,对我说内装有9万余元的票据,拿上票据我就回太康了。到单位后,我把票据整理粘贴好,我向王局长汇报9万多元的票据已整理好,他让我把票据交给会计李春荣报账。其中5881元是我去东菀的差旅费开支,请老乡吃饭约4000元左右。经我的手垫支约10000元。余下的90081元的发票,是我过李辉帮王局长找的发票。钱从会计工作站报来后,我对李春荣说我垫支10000元,余下钱是王某某局长垫支的,李春荣交给了我10000元现金,李春荣把90081元应该交给王某某局长了。(5)、证人王建林证言:2012年9月15日左右,我和王某某从银川开完会直接赶到广州东莞参加周口市政府的招商活动,第二天上午一起到顺德考察了垃圾发电项目,午饭后赶回东菀参加主题活动,下午的主题活动结束后,王某某给我提出他要到惠州见香港客人,谈电子厂的加工项目,我问他怎么去,他说打的去,我说:“你一人打的我不放心,你还是坐林总(林秋霖的厂子在惠州)的车一块过去吧”。晚饭后,王某某坐林秋霖的车一块去了惠州。第二天上午,我陪市商务局的领导参加完活动后,林总派车把我接到他在惠州的厂子里,大约下午1点多钟到的,林总陪我在食堂吃了饭后,我简单参观了一下他的厂子,就被他派车送到了惠州市的一个宾馆,我到王某某登记住宿的房间。当时王某某电话告诉我他在一个企业给香港老板谈项目,让我在宾馆等他。中间我俩几次电话联系,他说:“让我等着,香港老板,晚上要请我吃饭”,大约晚上7点钟,王某某又电话回复我,香港企业的一个副总出了车祸,与他谈判的老板和中介人都要回香港治疗。大约晚上8点多钟,王某某赶回酒店,我问他怎么回来的,他说打的回来的,我问他谈的怎么样,他说谈的很顺利很愉快。我问他:“今晚赶回广州怎么办”,他说没办法只有打的了。于是我俩吃了拉面后,就打的往广州赶,因出租车司机路况不熟,直到零点后才把我俩送到广州,我俩被朋友接到宾馆后都凌晨1点多钟了。第二天一早,我俩就乘飞机从广州赶回郑州。我回到太康后几天,我让王某某跟踪询问一下项目的情况,他说:“几天已经联系不上人了,打电话发信息都没人回”,我说:“坏了,肯定受骗了”,王某某说:“我也这样认为,这事有点丢人,以后不再谈这事了”。我听王某某说过事先给香港客人转账来太康考察的机票钱,具体多少钱我记不太清了。其他是否还有我就不太清楚了。(6)、证人任哲证言:2012年我接待过一个名字叫黄东城的老板,后来我向王某某催问投资情况时,他对我说被骗走20000元左右的机票款,钱打过去后,联系不上人了。我还安排他去报案,后来便没啥信了。(7)、书证:广东赌博相关书证。 上述事实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因为招商引资的事被骗,此供述与证人任哲证言,以前听王某某给自己汇报说因招商引资被骗2万元能够相互印证,故本起贪污数额应当认定为320281元。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起诉书指控贪污罪中的第1、2、3、4、5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第6、8起认定数额应当为15000元、320281元;第7、9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二、受贿罪 1、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太康县商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10年至2013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分5次非法收受商务局副局长刘迅每次所送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010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刘迅曾给自己送过钱每次都是3000元。刘迅过节时送钱的目的是因为平常对他的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这些钱自己用于个人和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了。(2)、证人刘迅证言:基本同王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太康县商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09年至2013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分3次非法收受商务局副局长李国民每次所送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李国民逢年过节给我送钱物大概四、五次,共计现金有三次,每次3000元钱,剩下两次送的是礼品,具体哪一次是钱,那一次是礼品我记不清了。(2)、证人李国民证言:证明每次给王某某送都是3000元。过节时给王某某送钱的目的是因为他是我的领导,我为了感谢他平时对我和食品公司及我分管股室工作的支持。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查证属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1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康县商务局考核、提拔干部过程中,非法收受商务局原招商股股长王辉父亲王国明所送人民币10000元,并许诺帮忙,后王辉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 4、201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康县商务局考核、提拔干部过程中,非法收受商务局原科员郑先哲的父亲郑玉然所送人民币10000元,并许诺帮忙,后郑先哲未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 认定上述两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010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原招商股股长王辉的父亲王国明、我局原科员郑先哲的父亲郑玉然分别到办公室,给我送10000元钱,让我在提拔干部是对其儿子王辉和郑先哲多照顾。后王辉提拔为副科级干部,郑先哲的事没办成,这个钱我也没有往银行里存,装到我兜里,随时花了。(2)、证人王辉证言:在提拔副科级干部时,当时给王某某局长送了10000元钱,但是钱不是我送的,是经我父亲王国民的手送的。后来,我以局第一名的成绩被推荐并如愿提拔为副科级干部。目的就是希望商务局在推荐副科级干部的时候,让王某某局长给予我照顾。据我所知,没有退给我们一分钱。除了我和我父亲我俩外,没有其他知道。我父亲王国民10天前患了脑血栓病,至今一直神志不清,现在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证人郑玉然证言:10年7月份县里考核后备干部,由原单位推荐,我儿子是商务局的干部,一直借调县纪检会,他也符合条件,我就到王某某的办公室找到他,给他说希望在推荐干部的时候推荐一下我儿子。当时我就将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面额全是100的。我儿子后被推荐上了,但是在后来考核时刷掉了,钱王某某也没退给我,这事就我知道,我儿子不知道。 以上两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10年秋季的一天晚上,太康县商务局副局长刘迅同其侄子刘岗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让王某某帮忙承揽工程,刘岗给被告人王某某送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此款收下后并承诺帮忙。2011年春季,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刘岗承揽了宏星制衣公司的打井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010年秋季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刘迅和他侄子刘岗一起到我家,说是以后有啥招商项目工程,让我操点心,给刘岗介绍点活干,我当时答应了。然后刘岗将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家客厅的沙发上,他们俩就走了。他俩走后,我打开信封,看到一摞全是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共20000元整。后来在2011年春季,我把宏星制衣公司的打深水井工程介绍给了刘岗。这个钱我也没有往银行里存,装到我兜里,随时花了。(2)、证人刘迅证言:2010年秋季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们一个村的晚辈刘岗给我打电话联系,让我晚上陪他一起到王某某局长家去一趟,他当时也没有给我说什么事,只是给我说他要到王某某家坐坐,但不知道家,所以让我陪他一起去。到了那天晚上,我就和刘岗一起到了王某某家,我们闲聊一会儿后,刘岗说:“听说宏星制衣公司有个打深水井的工程,你看能不能帮我介绍一下,让我干这个活。”王某某当时说:“好,我给你问问吧。”我俩就站起来准备走,我走到门口的时候,扭头发现刘岗往王某某家沙发上扔了一个信封,出来后我问刘岗咋回事,他说:“我来了以后也没有给他买啥礼品,给王局长拿了2万元钱,让他给我操操心。”我还说刘岗没有那个必要。(3)、证人刘岗证言:2010年秋季的一天晚上,我给我叔刘迅打电话,对他说让他带我一起到王某某局长家去一趟。当时王某某局长一个人在家,我对他说:“以后有啥招商引资工程项目了,你能不能给我操心找点活干”,王某某局长说:“以后再说吧”。我们三人又闲聊了一会,我和我叔刘迅准备起身走时,我就把装有20000元钱的牛皮纸信封,随手放到了我坐的王局长家的沙发上,我和我叔刘迅就走了。出了王局长家门,我叔我刘迅问我:“丢那个信封,里面放的是啥”,我对他说:“我给王局长没买什么礼物,给王局长拿了2万元钱,让他帮我操操心找个活干”。刘迅还说没必要。我俩走到半路,在我送刘迅回家的车上,王某某局长给刘迅打了个电话,意思是当时没有活,拿钱不合适,还客气说让我把钱拿回去。但我没有去拿,王某某局长也没再提退给我钱的事。时过半年,大概在2011年春季,王某某局长帮我承揽到了宏星制衣厂深水井工程。用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工。 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6、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太康县商务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太康县新农村物流配送中心负责人王海鸥夫妇,为寻求王某某在日常工作中对其配送中心照顾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012年春节王海鸥和陈欣荣夫妇又到我家去,陈欣荣说:“过年了,不给你买啥东西了,拿点钱你看着买吧。”陈欣荣将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我家客厅的茶几上,他们俩就走了,他俩走后,我打开信封,看到一摞全是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共5000元整。(2)、证人王海鸥证言:证实12年春节前同其爱人陈欣荣到王家,用牛皮纸信封装了面值100元的50张人民币放到王家茶几上了。送礼目的是因为王是负责监管我公司的单位领导,平时走动一下,希望能对我们公司的经营有所关照。 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起诉书指控受贿罪中的第3、4、5、6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第1、2起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当庭称一共收刘讯5次钱,每次3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一共收李国民3次钱,每次3000元,共计人民币9000元。证人刘讯证明送5次前3次,每次5000元,后两次每次3000元,共计21000元。证人李国民证明一共送8次,一次3000元。但此两起犯罪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依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此两起犯罪应以被告人供述的数额予以认定。 综合证据:1、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单据复印件、4、退赃人民币12万元的手续:①中共天康县纪委、监察局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清单:人民币20000元;②太康县监察局罚没收入统一票据:人民币1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太康县商务局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开支等手段,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19581元贪污自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9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的理由,经查,没有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其它辩护理由,经查,部分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其相符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人民币12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 二、涉案赃款由相关单位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段晓燕 审判员 阮俊明 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井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