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住商水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11月7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商水县化河乡杨树东行政村小学会计的职务便利,虚报“普九”债务人民币8000元。2010年,此款到账后,被告人李某将此款贪污自用。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某供述、证人史希臣、史会明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明、退赃手续,档案复印件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商水县化河乡杨树东行政村小学会计的职务便利,虚报“普九”债务人民币8000元。2010年,此款到账后,被告人李某将此款贪污自用。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普九”化债时杨树东行政村分别用杨树东小学和史庄小学名义申报“普九”债务。杨树东小学是王庄、小史庄、杨树东三个自然村集资建设的,具体到建设杨树东小学欠多少债务我不太清楚,杨树东小学2008年“普九”化债申报了多少债务我也不知道,我作为债权人,只道杨树东小学共三家申报,有建楼包工头王纪安、郭汉臣和我。王纪安、郭汉臣债务是行政村会计史保玉结算的,村里有帐可查,具体原始普九债务以时任村文书史宝玉帐为准。我只道我个人申报及得到国家“普九”债务资金的情况。 经过辨认史保玉提供商水县化河乡杨树东行政村村帐:收款收据2001年8月26日收到建厕所院墙款7000元收款李某,证实这是我2001年从行政村史保玉那领取的工程款。原始合同工程金额29000元,伪造合同是37000元。我领取了村支付工程款7000元,因此我申报“普九”债务时我报了30000元,实际多报8000元。我伪造了37000元工程合同后,就把原始29000元的工程合同撕了,伪造合同是37000元。当时杨树东行政村分工是支部书记史会明、村文书史保玉负责大史小学,老支书李永恒、我和校长负责杨树东小学债务申报。以王纪安工程款采取改合同多报申报这个事王纪安知道。王纪安当时就在场,造假工程合同王纪安也同意,在史保玉家有我、校长史希臣、李永恒、王纪安、史会明因为司法公正没法弄没改成合同,没有再从改合同上下功夫,这是第一次与王纪安算帐。第二次在学校办公室,有我、史希臣、李永恒、史保玉、财政上两个人,一块与王纪安算的帐,具体算帐情况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王纪安申报“普九”债务的金额最终是多少、如何确定的,当时算帐金额具体咋确定的,最终申报131905元的情况我现在记不清了。我套取这8000元“普九”债务资金给杨树东行政村干部史保玉、史会明、李永恒和校长史希臣的好处就是:他们知道我是多报了“普九”债务。我就请他们吃顿饭,花了几百元钱,再没给其他好处。我共申报了33000元“普九”债务。有8000元是虚报的。 2001年春节我承包了学校的院墙、厕所工程和大门,与行政村签订了施工协议,院墙14000元,厕所11000元,大门4000元,由于工期比校长,我本人在学校工作与村主要干部关系不错,就多写了8000元(院墙多写4000元、厕所多写4000元)。虚报的8000元“普九”债务资金我女儿上大学花了。 经过辨认财政局提供李某“普九”债务档案2011年3月6日合同书,你仔细辨认下这份合同书,证实这是我在申报“普九”债务时后补的合同。 我虚报套取的国家“普九”债务资8000元用于我女儿上学个人家庭消费,我现在知道错了,这是犯罪行为。我不该得这个钱,我积极退赔。 2、证人证言: (1)证人史希臣证言:杨树东小学是2008年申报的“普九”债务,2010年兑付,当时村里分工是我和李某具体负责我所在的杨树东小学“普九”债务申报工作,2008年杨树东小学共申报成功四起“普九”债务,有王纪安建筑款131905元;学校会计李某37000元;郭汉臣2000元。共计170950元。这些钱通过债权人提供折子帐号已全部由债权人领回。我本人没有“普九”债权,因此我没有申报。 当时申报是行政村会计史保玉提供的村帐,我只是在债权人申报材料上签了字,因为我只道1999年王纪安建教学楼、李某修门、院墙、厕所、郭汉臣卖给学校桌子、凳子这些事,具体算帐是行政村进行算帐,当行政村提供帐务后债权人让我在申报手续上签字时我就签了字,真正算帐的情况我不清楚,是否存虚假申报我实在不清楚。如果我知道存在虚假申报“普九”债务套取国家“普九”债务的情况不如实讲我愿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2)证人史会明证言:证实杨树东小学2008年“普九化债”申报了多少债务我不知道,申报过程我也没参加,他们的申报工作由史希臣、李某、原支书李勇恒参与的。 书证 (1)普九化债档案复印件;(2)户籍证明;(3)身份证明:被告人李某从97年至今任杨树东村小学会计;(4)史保玉提供资料、小学帐、银行查询资料;(5)退款手续。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查证属实,被告人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史希臣、史会明证言及普九化债档案复印件、身份证明、史保玉提供资料、小学帐、银行查询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8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侦查环节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涉案赃款由相关单位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段晓燕 审判员 阮俊明 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井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