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龙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龙区。 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延杰,男,回族,1982年12月7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吴胜勇,男,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月环,女,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耀辉,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延飞,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龙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吴胜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吴胜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吴胜勇、吴月环、张耀辉、王延飞在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矿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