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24号 申请人申宝林,男,汉族,1959年4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星亿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长垣县华垣路西段路南。 申请执行人申宝林与被执行人河南星亿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6767135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6009元及法定执行费,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河南星亿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