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06号 申请人张志平,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志林,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住址安阳市龙安区人寿培训中心8楼。 申请执行人张志平与被执行人王志林、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353077.3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6610元保全费2420及法定执行费,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王志林、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