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89号 申请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郭村集。 被执行人郝卫军,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奚保金,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郝林,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立,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郝卫军、奚保金、郝林、孙立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2.9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62.5元及法定执行费,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郝卫军、奚保金、郝林、孙立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