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1号 申请人安阳市富康石业有限公司,住址安阳市文昌大道东段财富陶瓷城院内。 被执行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与永明路交叉口东北角。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富康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01783元及法定执行费,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