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2-1号 申请执行人闫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路某甲,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路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被执行人路某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路某甲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路某甲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路某甲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收入每季度22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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