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史瑞英,女,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王素卿,女,汉族,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分别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素卿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素卿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素卿在金融机构存款3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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