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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瑞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素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史瑞英,女,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王素卿,女,汉族,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分别立案执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史瑞英,女,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王素卿,女,汉族,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分别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素卿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素卿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素卿在金融机构存款3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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