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法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张治政,男,汉族。 被执行人孟金顺,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蔡利平,女,汉族。 被执行人陈永霞,女,汉族。 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09)龙执字第4-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伟在金融机构存款140000元。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伟在金融机构存款140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李伟在金融机构存款14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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