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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 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

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市龙昌粮油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志刚

审判员  郭洪波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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